论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时间:2023-06-11 22:03:00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金融行业不特殊长期以来,金融业都被看成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们不仅进行高负债经营,而且其业务也涉及到人数众多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被认为是不宜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运作的一个行业。许多政府监管者、金融机构、投资者、储户都还没有改变这种观念,认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不能破产,否则会引发挤兑等金融风潮和动荡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但根据**塞尔协议草案,即使是银行也是公众公司,它具备公司组织形式的所有特征。其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当与上市公司一样,而且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强的现代市场中,银行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它应该像现代公众公司一样,建立类似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不能破产,其本质是不能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都必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去竞争,审慎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金融机构还是一个国家包办的主体,不注重经营和管理,其市场风险势必要转嫁到国家财政,最终是全体纳税人身上。破产机制有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它是个优胜劣汰机制,淘汰市场上不合格的失败的主体。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为了使其具有竞争性和免于破产的命运,必须尽心尽力经营;债权人为了贷款安全和减少可能的清算给他带来的损失,会对金融机构精心挑选和监督。第二,破产机制还有挽救、重组的一面。并不是所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都要立即进行清算,当挽救、重组的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时,法律程序就可以在重组的框架中保证各方的利益。这两个机制既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又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资源流向效率更高的地方。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看,现在的金融行业门槛比较高,商业银行法等要进一步修订,降低准入门槛。政府也要由原来的参与者转变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放权给民间和市场,各种形式的资本都将进入这个领域。这些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是风险意识自治的主体。当它们追求市场利益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市场风险。在这个前景下,必须建立一个破产机制,否则,各个金融机构就不能按照市场规则经营,金融改革的方向也是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侵害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会带来大的金融风险,比如说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贷款给经营不善的企业或者未经详细论证的项目,甚至金融机构自身内外勾结、卷款逃跑的行为。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尚没有建立法律退出机制。比如说许多券商已经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却仍然要花费大量金融资源去拯救。短期内这看似保护投资人利益,因为破产会有金融风险。但如此一来,这种困境会长期存在,继续损害投资人利益,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机构的境况不断恶化而继续投资,或者知道风险,但相信有国家信用担保。如果不建立正常的破产机制,会给市场、投资者发出错误信号:这些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风险在积累和增加,投资者的损失将越来越大。中国金融机构的成熟,需要完成“三化”:即商业化、公司化、市场化。商业化指的是金融机构首先必须是市场营运的主体,具有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公司化指的是金融机构必须是个公众公司,其信息要公开、透明,既要披露风险和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又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既要披露银行定性、核心的信息,也要披露定量、附加的信息,使现有的商业银行完成其商业化和资本化运行的转型。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都要完善。市场化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必须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其一个重要标志是破产机制,即建立压力机制、清算机制、重组机制,建立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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