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
时间:2023-06-06 16:42:08 4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内容提要」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务人,以物吃人与对人终极关怀理念相抵触的,违背自然法原理,必须加以禁止。(2)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民主观念对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破产理念提出了挑战。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均等论与李普森的自由平等相对论对古老传统的破产制度提出了质疑。一个债务缠身的人,其劳动成果无法获得安全保障的人能和其他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是可疑的。有人说,如果一个人太贫困,以致买不起一片面包,支持不起旅游的费用,没钱打官司,尽管没有法律限制他吃饭,或旅游、告诉,他们仍像受到法律禁止一样,几乎没有自由。[8]如果对债务人破产采取免责主义,免除其所付债务,从而使其获得新生,尽管这样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这样的确是公平的。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大、多高,如果缺乏公平,则我不会认为它就好于比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公平要求把人看作目的,而不应看作手段,公平承认人都有先天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受到政治交易与经济效益的考虑所左右。[9](3)十九世纪,西方国家政府采纳自由竞争(laissezfaire)之理论,自由竞争主义(Letsalone)认为政府尽可能减少经济手段,而让市场中的供求相互关系来制定经济决策。[10]这样,信用关系-债的风险与收益只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分配。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利益公平分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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