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制衡机制
时间:2023-05-07 20:51:01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世界信息领域的两大趋势。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因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活动而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活动的标志和名誉的专有权。它是排他性和排他性的,代表个人利益。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信息的免费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的独占使用,反对信息垄断,代表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传播和利用的双重目标。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深入系统地研究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引起深刻反思,分析知识产权的私人性及其客体的开放性和社会性,探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因其创造性的知识工作成果和管理活动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的出现是人类法制文明和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表现。知识产权是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知识产权支出而设立的一定程度的专有权。它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利益驱动机制[1]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进了知识的几何增长,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生活,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具有上述积极作用,而且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只有正视其负面影响,合理对待,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排他性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它的排他性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扩散。不管怎么修饰,都是受保护的合法垄断,是对智力资源自由流动和传播的人为障碍。这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背道而驰。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自由竞争为代价,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垄断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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