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划船致一人溺亡,组织者有无赔偿责任
时间:2023-05-07 06:10:30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徐州的三个家庭相约私自在水库划船游玩,结果翻船导致李峰溺亡。李峰家属因此将水利站、河道管理所、案发地镇政府、同船人陈友、张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作为活动组织者和船只所有者的张顺,对溺亡事件承担一定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7万余元。

此次事故的责任怎么承担?

此案中的水库并不是供游客游玩的水库,所以水库其实是不允许游客进入游玩的;既然是这样李某及其他当事人就不应当进入水库划船,但实际上他们却并没有顾及水库边上提醒禁止游客靠近的警示牌,而是执意进入水库游玩,所以李某本身就是存在重大过错的;所以当发生意外后,他自己才应该为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他自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张某而言,他既然组织了这次活动,就对参与活动的人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因为他不仅放任其他八人到禁止游客进入的水库中划船,而且还没有给船上配备任何救生措施,所以当意外发生后张某是应当为其没有尽到义务而对李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

水库管理人为何不负责赔偿?

此案中的几名当事人私自进入水库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所以发生意外后他们自己是需要负责任的;水库是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被告的水利站、河道管理所、镇政府,他们已经在水库边上设置了不让游客进入的警示标志了,所以他们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了,因此他们是无需再为李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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