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而制定的,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防法规的一般特性和特殊性
国防法规的一般特性和特殊性如下:
国防法规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即:
(1)其调整的对象是军事性的社会关系;
(2)在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
(3)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时,以国防法规为准,在司法程序上实行排他性的“军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4)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或抢劫军用物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对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严于平时。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以及罚款;而在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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