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内暗藏免责玄机,对医药费等赔款能减就减;对外地法院的判决书不认可,非要按自己的合同赔偿昨日,铁东法院民事庭对三起车主和保险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判决,三家保险公司被判应该付给车主赔金。
前年,老李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男子撞成重伤,伤者将老李诉至法院。老李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可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两万多元,尚有几万元未赔付。老李认为,保险公司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而保险公司则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第十五条约定,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老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老李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的辩解,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投保单上已由老李签字确认,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针对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内容向老李作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老李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医院就医的伤者并不具有掌控使用何种药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保险条款扣除自费药部分有失公平,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一家运输公司也因为没注意潜在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称,运输公司起诉的数额是地方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确认的数额,而双方是保险合同关系,赔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这同上一个案例一样,被告需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还有一家运输公司,在鉴定问题上和保险公司产生分歧。运输公司在外地法院裁判完后,依保险合同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原告的损失应按照自己的委托方——某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确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小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故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对此,民事庭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均会要求车主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确认保险公司已对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对其进行了明确解释说明。故车主在投保签字确认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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