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四大问题
时间:2023-05-01 09:32:11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利益主体授权不明确,音乐版权认定难。虽然从本质上来讲,数字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由于其与著作权、网络传播权、链接权等都有一定的关联性,现实中可能分属几个公司或经过多次授权,从而加大了数字音乐对其受益主体(包括词曲作者、表演人、唱片公司等)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就经常出现重视唱片公司的音乐版权而忽视词曲创作者的音乐版权现象。

其次,利益关系协调不平衡,音乐版权实现难。数字音乐在传播过程,涉及词曲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等诸多利益主体,创作者希望能够获取该作品的最大收益,传播者希望能够获取该作品的最大回报,社会公众追求免费或者廉价的使用效用,这就容易导致版权所涉利益失衡,甚至产生利益冲突。就最为突出的数字音乐收费问题而言,目前我国上万个网站提供免费音乐下载,但仅有10%左右的运营商支付了版权费,其主要原因就是,唱片公司的定价标准太高,以致网络运营商和唱片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难协调。

再次,版权保护技术不同步,侵权行为监测难。数字音乐行业的盛行,大大促进了翻录技术的发展——利用数字形式进行音乐信息传输,不仅可使广大消费者进行反复、多次的传输,而且可对这些信息进行较为随意的结合、改变、混合和任何方式的操作。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技术缺乏对数字音乐这一多技术融合现象的有效监测,对版权保护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如“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通过简单手段都可以实现音乐“改编”的目的,但这一行为对商业环境下的唱片公司而言,却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最后,版权保护法律不健全,侵权行为规制难。在互联网数字音乐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维护音乐版权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尽管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但由于当前网络虚拟市场尚不规范,网民的守法意识还未完全形成,执法力度、执法环境都还有待改善,在数字化技术的巨大冲击下,部分消费者淡忘了知识产权规则,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侵权行为。

毋庸讳言,“互联网+”时代的音乐版权保护任重道远,重塑版权规则和竞争秩序不容忽视。一方面,不妨借鉴发达国家推出的网络监测系统维护数字音乐版权,通过立法明确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盗版音乐或者非法上传,从源头上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对于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各方而言,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在版权保护、分发营销、音乐终端硬件等方面强化合作,构建开发融合的互联网音乐生态,积极探索建立音乐版权产业新的业态。我们相信,在政府高度重视音乐版权的舆论导向下,在大力加强数字音乐市场监督的步伐行动中,必将严惩数字音乐侵权行为,营造一个有利于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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