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法院指定期限时,应当从当事人收到诉讼通知书当天开始计算,不少于30天。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但如果当事人确实在举证期内难以提交证据,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中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调查8种。证据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很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对胜诉有很大帮助,俗话说提起诉讼是证据。
举证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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