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为了确保甲方(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支行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万元整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得到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名下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发生的及以后发生的所有应收帐款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应于每月底向乙方提交应收帐款明细及相关凭证,供乙方查阅,并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该应收帐款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四、本合同以甲方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自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名下所有应收帐款债权自动转为乙方债权,由乙方收取。甲方不能再收取其名下任何应收帐款,如有收取,应承担收取款项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通知各债务人,并将相关款项支付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实现债权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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