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包括在认罚的范围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签署具结书,这些情况也不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况。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犯罪嫌疑人应签署具结书,以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签署具结书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那么就包括在认罚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包括在认罚的范围内。但是,刑诉法和《指导意见》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签署具结书,这些情况也不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况。
2.应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原因:一是唯有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成立,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二是《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说明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三是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 是 否 需 要 签 署 具 结 书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同时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签署具结书,承诺认罪并接受刑罚。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不过,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仍具有重要作用。具结书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确认,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确定从宽幅度的依据。同时,具结书还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量刑参考依据。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结书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签署具结书,以确认其认罪认罚的立场,并成为检察机关和法院确定从宽幅度的依据。同时,具结书还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量刑参考依据。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结书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第七条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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