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先权人申请扣押船舶成本降低
以往海事法院对扣押船舶一般主动责令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担保,为此有的尝试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船员或受害人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担保,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或者只能提供类似房产的担保,则需要上报分管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新规定虽然明确了扣押船舶应当提供担保的一般原则,但是从司法为民考虑,将受船舶优先权制度保护的船员工资和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免予担保的事由。
可拍卖船舶范围变大
新规定第三条明确,光船承租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光租船舶以实现债权。
船舶拍卖更加高效
新规引入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意味着拍卖船舶程序除满足新规定要求外,其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尽量简化。此外,还规定除首次拍卖公告仍需提前30天以上发布外,后续拍卖的公告周期适用《拍卖法》关于提前7天发布的规定,拍卖两次流拍即可进行变卖,这大大缩短了拍卖周期。
船舶处置价格更加符合市场预期新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航运业振兴周期较长的新常态,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首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80%即可,后续拍卖依次最多下降20%,变卖价不低于评估价50%,为今后深化船舶司法拍卖公开、促使船舶拍卖更加符合市场预期作了铺垫。
拍卖船舶价款清偿顺序变化
按照新规定,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在先行拨付相关诉讼费用、管理船舶费用、拍卖和分配船舶价款等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2、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3、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4、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扣船期间管理费用的承担
新《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明确,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未履行管理职责,法院可委托申请人或第三人履行管理职责。明确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扣押的船舶,可以使航运企业在船舶扣押时,能自己控制一定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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