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知道的,村里必须配合监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一、监外执行是从判决那天开始算吗
监外执行不是判决那天开始算。
而是从交付执行之日开始算。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
(一)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交材料提请减刑、假释:
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3、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4、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五)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六)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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