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后,是不需要审委会通知的,法院作出判决后,应该书面告知缓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判处缓刑的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审委会工作职责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拟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及政府关注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并且拟判处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九)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事宜:
(一)学习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批示、决议,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四)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的回避;
(五)有关审判工作的请示;
(六)确认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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