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由于犯罪行为过重,会被法院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且为有期徒刑的,是拥有选举权的,其参加选举的方式可以为流动票箱投票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一、死缓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执行即为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但规定了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若在该期限内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节的,即不再适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为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处以的终身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权利限制情况下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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