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串改日期判决
时间:2023-06-29 04:00:07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食品串改日期判决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

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3)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即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即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5)有索票索证的义务,即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有保证食品贮存、运输、包装容器及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

(7)食品经营者有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的义务。

(8)有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义务,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9)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义务,即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1)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三、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过期如何处罚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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