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减刑
1、如果是累犯的,不能缓刑;减轻处罚根据法定量刑情节,有的,可以。
2、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减刑的条件
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一是认罪服法;
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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