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能否作为“利润调节器”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与其他资产一样,会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由于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将被暂停或推迟,从而导致建设项目发生减值。为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价值,企业应定期或年底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长期停建,预计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二)建设项目在业绩和技术上都存在滞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自大楼建成以来,一家企业已经关闭了近四年半。未完工项目减值准备计提的滞后,影响了报表质量,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正确判断,违反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涉嫌操纵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资产减值的,按照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期末,企业将“资产减值损失”余额转为“本年利润”。因此,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使财务报表的业绩大幅下降。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不可逆的。
虽然所有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但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就不能转回。因此,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以及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较为普遍,长期股权投资和在建工程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转回了大量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排除将减值准备用于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将坚如磐石,无法起到利润调节器的作用,也无法支付因以往判断失误而计提的减值准备,这也容易成为普通企业剔除减值准备的另一个经营理由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因此,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具有“双刃剑”效应。如果有任何错误,它将是“茧束缚”。
例如,一家企业在2010年新建了一家工厂,已经停产半年。由于资金不足,预计3年内难以开工建设。这家工厂的总支出已达1500万元。从2010年底的市场情况看,同一厂房同一竣工程度只需1200万元。2011年底,企业再次检查,估计该厂可收回金额1600万元。
分析: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且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末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1500-12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方: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万元贷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300万元借方:本年利润300万元贷方: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在建工程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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