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庭到宣判有时间限制吗?
时间:2024-01-14 12:41:30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从开庭到宣判有时间限制吗?

从开庭到宣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用普通的程序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判决,案情复杂要延长的,可以向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如果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在受理案件3个月内作出宣判。

二、法院开庭到审判需要的步骤是什么?

1、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2、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3、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执法人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执法人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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