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玩忽职守引起火灾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3人以上死亡;2、10人重伤或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一百多万元;4、烧户30多户,直接财产损失500000多元;5、有50公顷以上的林地或10公顷以上的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6、虽然伤亡、烧毁家庭或直接财产损失不足,但情况严重,对生产、教学和生命造成重大损害。
失火罪如何认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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