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第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也就是说,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转让其股份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股权转让应当包括:股权受让人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如下分析: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相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两部法律对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的表决方式有明显不同的具体规定。原《公司法》允许拟转让的股东参加表决,“多数同意”是指包括拟转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多数同意;但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其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权,即“多数同意”是指除拟转让其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多数同意”。该修正案表明,现行公司法在股东同意权归属问题上,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即:,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与股东或者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因此,作为与决议直接相关的人,转让股东不应享有同意权
表决是按人头原则进行的,即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而不是他们所代表的一半以上的股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较原《公司法》更为严格。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五个股东。股东因对公司经营方式持有不同意见,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根据现行《公司法》,除一名股东外,将有四名股东参加表决。按照“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必须经其他三名股东同意;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表决由包括股东本人在内的5名股东进行。按照“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只有3名股东同意,包括拟转让的股东
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相对于外部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和购买股权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如果资本金出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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