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领取结婚证书但育有子女,此等情形即被称为“非婚生子女”;
无法直接承担此类责任者,包括未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是母亲,他们都应该负担起尚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独立生存的已经成年子女的相关养育费用。
纵使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有所改变,但是这种血脉相连的亲情关系依旧不会因此受到影响,非婚生的子女亦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司法领域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类抚养费纷争问题,通常还需首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物学上的父亲和母亲。
相较而言,确定非婚生子女生母的身份往往较为明确,然而被诉生父若未能自己坦白承认,那么就需要通过鉴定程序,借助“亲子鉴定”技术以明确其是否为人父。
假定双方当事人均未方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那么如若孩子的父或母亲及成年子女主张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而对方却缺乏反证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据此认定具备优势证据的主张方胜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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