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申请人委托的相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必须提交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退休等各类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其他省市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当地暂住证和育龄妇女还必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一张照片。(3)营业场所证明;(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5)家庭经营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证明;(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相关专项证明。
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是如何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0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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