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强奸取保候审是不是没事了
强制性地对涉嫌犯有强奸罪行的主体实施取保候审,绝对不代表这样就可以平安无事、摆设风波从横,而是刑事程序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步骤与渠道,仅仅赋予涉案人员在不必请长假待班的条件下,轻松等待法庭审判进程的福音与权利。
然而,从原则上讲,这绝不等同于涉案人所受的指控已经得以撤销或者被判以无罪。相反,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相关机构,都将继续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对该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评估,而涉案人员仍然存在着被判定为有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涉嫌强奸取保候审之后会不会判刑
在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他仍然有可能面临着刑事审判及相应的刑罚。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同时向其发出保证书,以此来保证他们不会故意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且必须随时接受传唤从而保持在场。
然而,这里需要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否与其最终是否会被判处刑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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