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先签字还是先盖章
时间:2024-04-10 06:57:07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先签字还是先盖章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须加盖印章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签约单位需要运用公司的正式印章进行确认。

若起初所签署的合同已经加盖过公司公章,则在此时解除该份合同也理应使用相同的公司公章。

反之,若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那在解除合同时惟有用劳动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产生效力。

当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人事专用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并不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劳动局公章。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以其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作为枢纽,这样所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便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类文件将被存储于离职员工的个人档案中。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围绕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益与责任之行为所达成的共识性约定。

制定及变动劳动合同,都应遵循相互平等、自愿协商以及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等基本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先签字还是先盖章”,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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