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里,遗产继承权的议题无疑较为复杂,然而总的来说,我们应依据和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首先,倘若已形成了具有扶养性质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便得以享有对继父母特定遗产的继承权利,反之亦然,即继父母拥有继承继子女特定遗产的权益。
然而,若未能形成扶养关系,在普通情况下,继承权并不必然存在。
至于在夫妻一方离世后,尚存活的另一方选择再婚的情况下,其仍保有权限去处置所继承的财产,且任何人均无权对此加以干预或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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