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内容应包括哪些信息
不动产登记应当记载的事项包含: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二、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带什么东西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带与不动产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东西。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n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n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n(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n(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n(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n(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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