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在我国登记就不能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有双重国籍。在国外注册的船舶,未中止或取消原注册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申请人(盖章)
新船舶名称
原船舶名称
新船舶呼号
原船舶呼号
新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原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船舶种类及
作业方式
原登记
注销日期
航行(作业)海域
航速
船体材料
完工日期
造船地点
造船厂名称
捕捞许可
(准造)证号码
发证
机关
发证日期
登记尺度
长米;宽米;深米
登记吨位
总吨位:;净吨位:
主机
型号:数目:总功率:千瓦
舱数及舱容
冷藏舱数目及舱容
救生设备种类及数目
消防设备种类及数目
船舶来源,经营性质及所有权取得的说明
附送文件名称
船舶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意见(盖章)
登记机关意见
(盖章)
所有权证书号码
经办人
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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