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买卖,买方并不一定必须购买试用的商品。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试用期内的试用买卖买方有着任意选择的权益,既可以认可并购买这个试用的标的物,也有权做出拒绝购买的决定。
经由试用期限到期,若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仍未给予明确表示的话,将被视作为已经选择了购买。
因此,试用买卖中买方拥有选择购买或放弃购买的权利,无需强制必须购买试用商品。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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