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借条与欠条乃是截然不同的书面证据类型,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首先,借条所代表的通常为借款行为产生的债权凭证,当借据持有人凭借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索债务时,无须再额外证明借款的实情,法院将得以根据借条本身所载明的内容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
反观之,欠条产生的背景则极为多元,既可能源于借款关系、也可能来自于货物买卖、租赁合同、损害赔偿等各类事项,所以当欠条持有者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欠条生成的具体缘由。
其次,针对已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时起,均可开始计算相应的诉讼时效。
然而,若未曾对还款时间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对于借条而言,诉讼时效则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开始计算;
至于欠条,其诉讼时效则在欠条实际生成之日即宣告开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全文3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