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供债务人去向的义务将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能否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支付令必须送达给债务人本人,即便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住址正确,也可能因债务人外出而导致支付令一时难以送达。因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还负有一项附随义务,即在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前,提供债务人去向的线索,以方便法院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从受理之日起到发出支付令的日期为十五日,如果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则应终结督促程序。在这四十五日之内,只要支付令尚未送达给债务人,申请人的这一附随义务就一直存在。如果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不向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申请人就无法及时知道法院是否已经向债务人送达了支付令,就可能仍然在为调查债务人的行踪去向而耗费时间和财力。
二、申请人不能及时获知支付令的生效时间,妨碍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在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如果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有赖于债权人的申请。如果支付令在送达给债务人后未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就不能通过正常的程序渠道获知支付令在何时送达给债务人,也就不能预知支付令的生效时间。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可以立即申请,也可以延后申请。如果支付令在送达债务人后未送达给申请人,债权人无法通过程序渠道获得支付令的生效日期,将对其申请强制执行造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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