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通常会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而基本条款中又包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具体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房屋面积的约定;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情况;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因此买方与卖方可根据这些内容进行制作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都觉得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双方就可在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当然了,你也可以不用这么麻烦自己制作,直接到相关部门打印一份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即可。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房屋的合意;
2、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已经协商确定;
3、双方签订了合同,均已签字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项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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