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XX
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路东延段XX号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河北省X市人,住河北省X市魏县**乡东X村XXX号,现住X市经济开发区**路东延段,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贵院(2015)大民初字第XXX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大理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杨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理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15)大民初字第XXX号。现申请人大理XXXX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杨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被申请人愿意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50万元。
现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理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XX
2015年02月15日
民事纠纷撤案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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