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
一、案件经过:
李和王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94年1月登记结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国有单位职工,2年前辞职,从事个体运输,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不久李赌博,不误正业,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岗,王管别人借2000元供家用养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扶养费问题,同时2000元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不负担扶养费,同时提出未清偿的10000元由女方负担,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争议调解无效,女方坚持离婚。
(1)男方坚持不离的条件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2)男方提出不负担扶养费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男女住房争议?
二、案情分析:
(1)可以,其夫李某因赌博不务正业,根据>>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准予离婚之条件,经法院调节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2)根据>第38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先行协议,如果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诉之人民法院。
(3)其住房为男方公配住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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