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带有欺诈性质的一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2002年5月6日,会昌县珠兰乡的钟某感到腹部疼痛难忍,便到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肝癌晚期。几天后,钟某抱着买保险获赔的目的,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签订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填写保险单时,问及是否患有或者接受治疗肿瘤病史时,钟某作了否定的答复。这年11月,由于病情加重,同时为了制造投保后才生病的假象,钟某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4天后出院,于2003年2月死亡。
事后不久,保险受益人钟某的妻子刘某便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刘某便把保险公司告到会昌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则反诉请求举证不足,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人寿保险公司付给刘某保险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出示了投保前钟某就患有肝癌的证据,法院经多方取证审理查明:投保人钟某故意隐瞒身患绝症病情去投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具有欺诈性,违反了《保险法》。故改判为解除钟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一审、二审受理费1.8万元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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