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6条“因涉及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总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规定结算或委托成本鉴定机构进行成本鉴定。积极保留与发包人的交往记录、信件,也可以向知道该增加量的第三者提供相关证明书。或者申请委托成本审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等方法,或者提供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发包方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等。
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全文5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