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区分。根据2021年9月26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发(2021)20号)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侵权行为的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侵权行为的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标准,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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