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经侦大队立案但不抓人的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3-06-30 20:33:28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采取强制措施,否则经侦大队可以选择不进行逮捕。但如果经侦大队由于失职或渎职没有进行逮捕,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如果没达到逮捕要求和条件,经侦大队可以选择不进行逮捕。如果经侦大队是由于失职或者是渎职没有进行逮捕,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派出所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经侦大队立案金额标准

经侦大队立案的标准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因为这个其中包括了很多的罪名,所以说要依据不同罪名来确定立案标准。另外,不同省市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也是不同。最新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如下: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应予立案追诉。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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