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需看清欠条再签字
2009年11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连带向原告闻某清偿担保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9年4月28日,高某向闻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做养殖生意购买饲料并立下欠据,闻某要求高某好友刘某做担保,在欠条上书面约定保证高某在当年8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刘某没有过多考虑,就在担保人三个字后面签上名字。
后高某因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无奈之下,闻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担保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出具给闻某的欠据上签字作了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闻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刘某清偿欠款,在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某追偿。依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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