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的一方向其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尽管对方表示不愿终止这段婚姻状况也是合法可行的,这主要取决于夫妻之间真实的情感状态是否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
若无足够有力的证据能够支撑这一情感破裂的观点,法官将无法轻易判定双方应当离婚。
然而,如若过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不当作为已经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出现了诸如重婚、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且持续多日、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等极端情形,无疑将会增加法官判处该案离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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