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天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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