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有: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2)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3)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4)符合法定形式
(5)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职权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行政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可以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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