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均可作出独立判断。
3.进入执行程序的无效行政行为,执行行为是无效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
5.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不因时效的完成而认为有效。不受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的限制,随时可提起确认。
无效行政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
2.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是: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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