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一种法学上的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不包括竞争,只是指企业或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一切违背价格政策的行为。本文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广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既包括存在于价格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包括存在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垄断和限制竞争,与不正当价格行为予以并列,似乎垄断、限制竞争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范畴,即垄断,主要指经营者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限制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和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事实上,就垄断而言,无论是促成垄断的扩张和联合过程,还是垄断造成独占的结果,都是对竞争的限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则最终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来体现。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一般法例都不严格区分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垄断(独占)、托拉斯、卡特尔、限制商业行为或惯例等用语之间,并无确切的概念界定和性质上的差别。
在各国的立法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概括多种多样,有的从垄断方面进行概括,如美国的《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有的从竞争方面进行概括,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拿大的《加拿大竞争法》;有的合并起来界定,如法国的《公平贸易法》、匈牙利制定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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