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监管部门,依据于当事人的行动及过错对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之严重程度,确认各当事人应负有的责任。
(1)若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该方当事人须承担该次事故的全责;
(2)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根据他们各自在整过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过错之严重要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相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
(3)若所有当事人均未有任何过错,此种情况恰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范畴,则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倘若某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恶意操纵酿成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任何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故意损毁现场、伪造证据等行为,其依法仍须承担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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