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可以自行处置涉案财产吗
若广大社会群众积极投身于非法集资活动,那么参与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有效保障。
即便经过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集资发起方仍然未能按期清退其所筹得的资金,那么参与者也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而不得向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代替偿还的请求。
按照现行規定,对于受到非法集资侵害的受害者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两大途径加以法律保障:第一个途径乃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非法集资得老板都判刑了,怎么还传唤业务员
此现象甚为普遍,原因在于非法集资乃严重违法行为,不单止高层领导为之,亦有众多业务代表明知故犯。
法律必然会追究相关业务代表的法律责任。
至于时间问题,虽然可能尚未得知具体涉及哪些客户经理参与其中,然而随着非法集资高层领导刑满释放,其他涉案人员亦将随之浮出水面,在此背景下,法律对其深入审查乃是合乎情理之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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