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选择应当邀请的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
首先,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按照国际通行规定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这两种招标方式,国际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开招标从程序和操作方式上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原则,是公认的最简单、最省钱、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采购方式,因而,无论是在世界各国还是国际性组织都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广为施行。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限制使用邀请招标还有一个原因是,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操作性复杂,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采购周期更长。据意大利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意大利和欧盟受指令规范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成本一般为3000万里拉(约15000美元),邀请招标的成本平均为1亿里拉(约50000美元)。公开招标的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87-97天。邀请招标的周期较长,一般为112-122天。
国际上,邀请招标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资格标,第二阶段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根据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要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选择这一采购方式的原因。如果原因不成立,必须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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