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涉及的机构为: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部门在反倾销申诉中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商务部: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退税、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商务部下设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商务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商务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一、法人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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