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直接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但由于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使得债权人一开始就可以单独请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故主债务诉讼时效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当然,由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因为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权利人本身并无过错,故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都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此外,要注意,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完成仅消灭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在保证中,主合同与保证合同是主从关系,主合同的存在、变更决定从合同的存在、变更。那么,保证中主合同时效(主债务时效)和从合同时效(保证债务时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这就是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问题。由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有在对债务人为诉讼或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未果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故在主债务诉讼未果时当然不能追究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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