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定义就是以服务性质为主而不会主要考虑盈利的问题,所以导致很多工资不高的官员在经济的诱惑下而开始动摇不能受贿的态度,在尝试性地受贿一万元后依旧会被刑法处以有期徒刑,但是当事人如果有及时悔悟和主动交代的积极态度就可以因为数额不大而被判处缓刑。
斡旋受贿与其他受贿行为如何区分
《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
1、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
3、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使然,它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斡旋受贿怎么认定
(一)斡旋受贿的条件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二)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4、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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