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问题涉及违法行为。
农民依法依规行使他们在自己的责任田中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依法具备排斥他人使用权的效果。
因此,他们有权利坚决反对土地被强行占用。
2.若农民们同意土地被占用,也可以参考土地被国家征用时的相关待遇来获取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以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当县级及以上管辖地的地方政府计划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时,他们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土地实况调查,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这些都需要向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当地乡(镇)、村,乃至村民小组公布至少三十天时间,在此期间,必须尽可能全面收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
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持有异议,那么县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就应该积极筹备听证会,并在充分考虑听证会内容后,修订和完善之前的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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